第三十條
災區私有歷史建築因震災毀損需貸款復建者,得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
災區受損之公有歷史建築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編列經費進行修復。所需經費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