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震災重建,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禁建時,得免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上級政府核定,但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災後重建委員會審議。
前項禁建命令於公布後,應送上級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