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者,經行政院同意後,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法辦理支應,並得在各該機關震災重建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