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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六十八條之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其他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復興特別條例、災區重建振興暫行條例、九二一震災特別條例、九二一災區重建振興暫行條例、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版本: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 期滿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 期滿廢止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五章 重建經費籌措
第六十八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為處理與震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災害土石,得以收支併列執行;其賸餘經費並得專款專用作為該河川流域因崩塌、洪水及土砂造成災害之公共工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