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之一
金融機構對產業原有廠房、營業場所及生產設備因震災毀損,經各該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受損證明文件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其利息經合意展延時,得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貸之金融機構於利息展延期間之損失予以補貼。
前項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第一項損失補貼之計算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前項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第一項損失補貼之計算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