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之一
原住民住宅重建區需改善穩定其基地坡崁及排水設施時,應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規劃設計並公開招標,必要時,得由原住戶自行依設計圖施工,並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五之工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