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其居住期間以三年為限。但必要時,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
在前項期間內,未經臨時住宅之住戶大會之決議同意,不得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
前項住戶大會之集會及決議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在前項期間內,未經臨時住宅之住戶大會之決議同意,不得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
前項住戶大會之集會及決議方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