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行政院為配合災區重建,應設置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
二、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
三、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
四、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
五、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
六、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七、生活重建相關事項。
八、文化資產之修復。
九、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提起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來源,為國庫撥款、民間捐贈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行政院定之。
一、補助災區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
二、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
三、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區開發興建。
四、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
五、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
六、重建推動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七、生活重建相關事項。
八、文化資產之修復。
九、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之利息補貼。
十、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提起民事訴訟之鑑定費用。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來源,為國庫撥款、民間捐贈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撥入之款項。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