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因應安置受災戶及重建工作之所需,中央政府機關徵用私有土地時,應於徵用土地現場公告其範圍及期限,並於公告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受徵用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該徵用機關按年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補償費;補償費按實際使用月數計算,不足一月時,按日計算。徵用之土地上有農作改良物,且有清除之必要者,應參照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標準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