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五層以上之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五人以上死亡,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者,該基地所有權人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用地交換。但以基地原有建築物已拆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