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災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資訊之提供與媒合,協助災民就業。
對於婦女及青少年應擬定符合其需求之特別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方案。
災民有工作能力,而非因個人意願失業者,得依規定請領臨時工作津貼。
前三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對於婦女及青少年應擬定符合其需求之特別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方案。
災民有工作能力,而非因個人意願失業者,得依規定請領臨時工作津貼。
前三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