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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六條
濕地保育法
其他名稱
:濕地法
濕地保育法
版本: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濕地保育法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調查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調查、查驗或定期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並強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