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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八條
濕地保育法
其他名稱
:濕地法
濕地保育法
版本: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濕地保育法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十八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