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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濕地保育法
其他名稱
:濕地法
濕地保育法
版本: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濕地保育法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十七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