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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濕地保育法
其他名稱
:濕地法
濕地保育法
版本: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濕地保育法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