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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濕地保育法
其他名稱
:濕地法
濕地保育法
版本: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制定
濕地保育法
第二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第十一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