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其他名稱
:再生資源利用法、資再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版本: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制定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十四條
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
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