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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單一條文
第十九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其他名稱
:再生資源利用法、資再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版本: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制定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三章 運作管理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回收再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
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再生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