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八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四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