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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六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四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