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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三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
第三十三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制度,加強糾紛原因鑑定技術及舉證責任之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提供適當糾紛處理機制。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