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二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環境保護公共建設,提升環境品質,並對受益者或使用者徵收適度費用。
事業應加強興建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