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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
第三十一條
中央政府應依法律設置各種環境基金,負責環境清理、復育、追查污染源、推動有益於環境發展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