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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