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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四條
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