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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品質。
事業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並訂定環境保護計畫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