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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環境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
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