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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農業保險法
其他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法、農作物保險法、農業災害保險法、農業天災保險法、農災保險法
農業保險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制定
農業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農會、漁會準用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