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農業保險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農業保險法
其他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法、農作物保險法、農業災害保險法、農業天災保險法、農災保險法
農業保險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制定
農業保險法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