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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農業保險法
其他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法、農作物保險法、農業災害保險法、農業天災保險法、農災保險法
農業保險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制定
農業保險法
第六章 業務管理及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專戶之資金來源與用途、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含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