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
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