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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條
遠洋漁業條例
其他名稱
:遠洋漁業法、遠洋漁業發展條例
遠洋漁業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制定
遠洋漁業條例
第三章 遠洋漁業發展及輔導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應訂定遠洋漁業發展方案、計畫,並督導實施。
前項方案、計畫之擬訂,應兼顧漁業生產、漁民生活及海洋生態功能,發展臺灣遠洋漁業永續經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