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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遠洋漁業條例
其他名稱
:遠洋漁業法、遠洋漁業發展條例
遠洋漁業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制定
遠洋漁業條例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二十七條
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促進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之合作,主管機關應派員駐境外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