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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遠洋漁業條例
其他名稱
:遠洋漁業法、遠洋漁業發展條例
遠洋漁業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制定
遠洋漁業條例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漁業管理或配合國際漁業組織提交個別漁船相關資料之需要,得要求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提供漁獲數量、作業範圍及期間、漁具、漁撈方法、船位、作業資料、轉載、卸魚、銷售及其他相關資料;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