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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單一條文
第九條
遠洋漁業條例
其他名稱
:遠洋漁業法、遠洋漁業發展條例
遠洋漁業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制定
遠洋漁業條例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九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