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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五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農業促進條例
有機農業促進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有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其違規情節、農產品之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姓名、地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農產品抽樣地點、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