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有機農業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九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農業促進條例
有機農業促進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