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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農業促進條例
有機農業促進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檢出含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禁用物質或有其他不符本法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令農產品經營者或所有人將農產品禁止移動、下架、回收或為其他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