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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有機農業促進法、有機農業促進條例
有機農業促進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制定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