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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九條
農村再生條例
其他名稱
:農村改建條例
農村再生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農村再生條例
第三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提出再利用計畫,並辦理城市與農村交流及農村體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