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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五條
農村再生條例
其他名稱
:農村改建條例
農村再生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農村再生條例
第三章 農村文化及特色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補助其維護或修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