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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八條
農村再生條例
其他名稱
:農村改建條例
農村再生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農村再生條例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