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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農村再生條例
其他名稱
:農村改建條例
農村再生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農村再生條例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