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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條
農村再生條例
其他名稱
:農村改建條例
農村再生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制定
農村再生條例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應辦理公開閱覽,必要時得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