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時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提出,屆期仍不提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園區事業連續二年未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提出者,管理局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