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事項。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一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