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之三
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業者應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