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
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
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
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
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