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糧商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查核登記簿及其登載事項。
二、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抽查、檢驗或不願提供糧食來源相關資料。
一、糧商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查核登記簿及其登載事項。
二、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抽查、檢驗或不願提供糧食來源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