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之一
輸入第七條第三項之稻米及米食製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配額:
一、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二、規避配額稽查。
三、其他違反依第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配額管理之相關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併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二、規避配額稽查。
三、其他違反依第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配額管理之相關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併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